興建農舍解釋函令-3
▲有關以集村方式申請興建農舍法令存有疑義案 ▲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生效日前取得之農業用地,申請農舍補照,是否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乙案 ▲配合計算興建農舍基地面積之耕地,應符合農業使用認定基準 ▲農發條例修正後取得之共有農地,其取得時間已滿 2 年且面積大於 0.25 公頃,可否經全部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,且以共同名義為起造人申請興建農舍疑義 ▲集村方式申請興建農舍,是否應受「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5年始得移轉」之限制 ▲申請人原有合法農舍既已過戶予申請人之未成年子女,現申請人確無自用農舍,得否申請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案 ▲農發條例修正前持有之共有地,於修正後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,其申請興建農舍適用法令疑義 ▲申辦興建農舍,於執行上發生疑義案 ▲原農地所有權於農發條例修正後贈與他人,之後又依調解回復所有權取回農地,是否得依農發條例修正前之法令申請興建農舍乙案 ▲農發條例修正前已取得之農地申請農舍補照,是否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乙案 ▲得否以耕作權利證明書申請農舍建築案 ▲縣(市)政府執行集村興建農舍業務時,對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」有諸多疑義乙案 ▲農發條例修正前已取得之農地申請農舍補照,是否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案